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在职取得本科学历学费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教育局文件
温教人(2023)6号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在职取得本科学历学费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海经区综合事务管理局;
现将《幼儿园教师在职取得本科学历学费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教育局2023年1月17日
儿园教师在职取得本科学历学费奖励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群师强教"十大举措>的通知》(温委办发 (2022〕60号)精神,紧扣打造区域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目标,深入推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现就幼儿园教师在职取得本科学历给予学费奖励有关事项,制定如下办法
一、奖励对象
温州市内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
二、奖励条件
(一)幼儿园教师在职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学历。(二)所学专业与教育相关。
(三)持有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证。(四)师德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五)签署最低服务期承诺。
三、奖励金额
幼儿园教师在职取得本科学历的,一次性给予不少于3000元奖励,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和劳动合同制教师所需经费在教师培训经费列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所需经费在生均补动经费列支;其他民办幼儿园由所在四视情予以奖励。
四、奖助发放程序
(一)在职幼儿园教师攻读本科学历报名前,要经所在幼国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入学的
3/4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报备。
(二)在职幼儿园教师取得本科学历后,向所在幼儿园提出学费奖励申请,经所在幼儿园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三)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发放奖励。
五、其他
(一)幼儿园教师领取学历奖励后应继续服务不少于2年公办幼儿园教师在最低服务期内调离本地或辞职的,民办幼儿园教师在最低服务期内调离本园或辞职的,须按要求退还奖励经费。
(二)温州城市大学(温州开放大学)已出台教育类本科学习激励制度,经考核合格的学员可获得500-2000元的“勤优’奖励金。各县(市、区)可通过当地城市学院(开放大学)委托培养等方式,鼓励支持幼儿园教师提升学历,具体奖励金额和资金来源由各地城市学院(开放大学)参照确定。
(三)各县(市、区)可在不低于上述奖励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奖励金额和资金来源,鼓励各地通过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等方式奖励幼儿园教师提升学历。
(四)在职教师攻读本科学历组织工作特别突出,以及本科学历比例提升较快的幼儿园,可给予一定奖励。
(五)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奖励发放金额、程序等内容,并于2023年2月底前,将实施细则报市教育局人事处备案。